8月27日,農業農村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672號建議的答復摘要中表示,農業農村部將按照中央要求,指導地方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明確退出承包地農戶的主體資格,穩步探索建立農戶承包地退出機制。
農業農村部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退出涉及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2015年,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同年,中辦、國辦《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2016年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強調,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明確提出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
2018年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經營權交回發包方。我部貫徹落實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規定,組織上海、山東、寧夏、湖北等省( 區、市)的部分縣(市、區)開展了農村承包地退出試點。各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對重點人群進行摸底調查,劃定符合退出條件的范圍,通過試點對農戶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按照中央要求,指導地方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明確退出承包地農戶的主體資格,穩步探索建立農戶承包地退出機制。
在關于明確土地退出補償方案方面,2018年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2016 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提出要完善“三權”分置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等試點,總結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做法和經驗。我部貫徹落實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規定,積極組織開展試點,各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在有償退出的基本程序、補償標準、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農民生活保障等方面積極探索,根據土地區位、地塊屬性、地力等級等因素,研究探索補償標準的確定辦法。農業農村部今后將按照中央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穩步探索建立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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